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反担保)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以下称“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履行,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与债务人签订了《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做为反担保措施,甲方愿意以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如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动态增减的本质押为循环质押)。
(一)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二)为了落实应收账款的质押管理,乙方将每个月到甲方处核实其当期数据,如有减少,甲方需补充相应的担保措施或者归还部分款项。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质押应收账款的登记、通知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甲方所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
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第四条甲方的承诺
一、甲方承诺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所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二、甲方承诺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基础交易合同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三、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等。
四、甲方承诺有下列情形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甲方通知乙方:
1、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施。
2、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应收账款进行没收、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或者质押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
3、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
五、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等),乙方也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或者乙方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保证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延长承诺期间等)。甲方承诺仍然对变更后的保证合同承担反担保责任。
六、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承诺合同项下的义务。
七、如果主合同或者保证
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
承担连带责任。
八、如果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下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媒介)之一向甲方催收:乙方的网站;报纸;广播电视;所在社区公告栏;特快专递、挂号信、电报;电话、传真等。
第五条专用账户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应直接支付至该专用账户;在债务人全部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开户行:
支行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甲方应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将上述专用账户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要求其将全部应付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变更应收账款收款账户。
如果应收账款付款人将任何应收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款项以外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甲方付款,甲方应将收到的款项付至上述专用账户。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者债务人违反《委托担保服务合同》,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导致乙方进行垫付,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违约,乙方有权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实现质押应收账款,并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
1.处分质押应收账款并取得处分所得;
2.聘请有关机构拍卖全部或部分被质押应收账款;
3.行使应收账款项下的担保权利;
4.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债权人或者乙方付款;
5.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二、无论乙方对债务人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债务人违反主合同任何条款,或者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者债务人违反《委托担保服务合同》,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违约,均视为甲方违约;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承诺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当出现上述任何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处分质押应收账款;
(2)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债权人或者乙方付款。同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被担保主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及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登记、公证、保险、估价、拍卖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