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拆迁补偿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城市新区征地拆迁工作,加快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参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新区内农房
拆迁安置补偿(过渡)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07]22号)及《补充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市新区范围(迎宾大道以南、福银高速公路以东、抚河以西)内因建设需要,经征地、拆迁农房(含土地其他附着物)需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方案。上述范围以外的农房拆迁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鉴于历史原因及农民实际困难,对无证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2002年4月24日前建造的房屋,经主动申报并补办有关手续后
签订拆迁协议的,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若符合安置条件的按抚府办发[2007]2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2002年4月24日以后至2007年4月26日(抚府办发[2007]22号文件发文之日)之间建造的房屋,经主动申报并补办有关手续后签订拆迁协议的,按重置成新价格的40%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2007年4月26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非住宅房拆迁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五条拆迁非住宅涉及小型设备或其他货物的搬迁,凡有工商、税务经营执照的,按生产用房建筑面积5元/m2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第六条大型设备的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标准计取或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管理部门协商后给予适当搬迁补助。
第七条拆迁
非住宅房屋造成相关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为了鼓励提前搬迁,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
拆迁补偿合同及搬迁完毕,并将房屋空出拆除的,主房100m2以上的奖励每户3200元,100m2以下的按18元/m2给予奖励。
第九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按有关法规予以拆除。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被拆迁农户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新村安置地安置两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
第十一条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被拆迁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
(二)主户宅基地按8万元/户给予补偿,分户按7.4万元/户给予补偿。
(三)临时过渡费由拆迁人按人均30元/月标准支付8个月,并一次性支付搬迁费200元。
第十二条选择新村安置地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市规划局统一规划布点,新村安置房建设用地为:钟岭街道办事处小圩丁家、白岭(抚八线以南)、崇岗镇范家安置点等符合村庄布点规划的安置点。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农房拆迁户,均按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二)凡选择新村安置地安置方式的农户,被拆除的房屋及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一律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并按规定在新村安置建房用地。
(三)新村建设安置用地,由安置点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土地征用及“三通一平”,并做到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模式,以户为单位按“一户一宅”的拆迁安置原则实施,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100m2以内,核发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房安置地的分配,在规定时间内,主户安置用地按签订拆迁合同并拆除房屋时间的先后顺序挑选,分户实行统一抽签的办法确定安置用地位置。
(五)被拆迁户拆除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住房指主房,下同),只安置一宗宅基地,此前已作了安置的,不再安置土地。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规定处理。
(六)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超过规定的安置土地面积的,按规定的安置用地面积安置一宗宅基地。
(七)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不足安置土地面积的,按规定的安置土地面积安置一宗宅基地,超过原面积部分需按60元/m2交纳
土地使用费。
(八)拆迁前属非征地农转非城市居民,但居住在农村居民点且拥有农村住房需要安置的被拆迁户,拆迁房屋面积大于80m2(含80m2)以上的,可以安置一宗宅基地,但不允许分户安置;拆迁房屋面积小于80m2的,不予安置宅基地。属征地农转非的城市居民,享受现村民的同等待遇。
(九)被拆迁房屋属多户混合产权且符合农民建房用地条件,因本次拆迁需要分户安置的,给予分户安置。
(十)对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给予分户安置地,同时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2.8万元,分配分户安置地一宗。即:达到法定婚龄的免交安置地成本费;年满21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万元;年满20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6万元;年满19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2.2万元;年满18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2.8万元。其它情况均不允许分户安置。
(十一)符合分户条件的60周岁以上非孤寡老人,原则上不予分户安置。可按每户10000元给予货币补偿,也可在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0000元后,分配分户安置地一宗。
(十二)符合分户条件分户安置的拆迁户,每户应缴纳6000元土地“三通一平”的成本费。
(十三)安置点将按一定的标准进行集镇建设,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制定,被拆迁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对于按照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房型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的村民,在其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其拆迁面积给予40元/m2的奖励。未按照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房型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的村民不予奖励。
(十四)凡符合安置用地条件的,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安置房办理相关手续,只收核发证件的工本费,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五)安置户每户应缴纳4000元用于安置区内主干道水泥道路建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村民代表监督使用。
(十六)被拆迁户安置用宅基地不允许转让,非法转让的将不予办理用地及建房手续,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按人均30元/月标准计算,全部自行过渡,先拆后安,并支付每户两次搬迁费400元。
第十三条原已集中分户安置的遗留安置户按原安置形式办理,不适用本方案。
第十四条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拆迁不适用本方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新区
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
附件二:土地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一:新区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
结构
等级
重置价
耐用
年限
钢混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屋面、磨石子地面或水泥地面,正规门窗,中高档内外粉刷,内外砖墙,有独用厨房、水、电、卫生设备。
400元/m2
90年
砖混
一等
内外砖墙,部分钢筋砼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屋面、水泥地面、正规门窗,中档粉刷,有独用厨房、水、电、卫生设备
370元/m2
90年
二等
内外砖墙(部分空斗墙),部分钢筋砼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水泥地面,正规门窗,中低档粉刷,非单元式住宅,有水、电、卫生设备。
350元/m2
80年
砖木
一等
木屋架梁、柱或砌砖墙承重,有望板的瓦屋面,水泥地面或木地面(楼面),正规门窗,中低档粉刷,有水、电、卫生设备
300元/m2
75年
二等
木屋架梁、柱或实砌(包括部分空斗)墙承重,瓦屋面,水泥或砖木地面(楼面),简单门窗,普通粉刷,有水、电、卫生设备。
280元/m2
6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