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过失的鉴定方式是要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次要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起决定作用。主要原因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就是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
1、封存病历。 2、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3、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一式3份),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4、市医学会审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鉴定的通知,并通知医患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査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査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査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査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
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申请应当在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申请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具体的程序为:1、患者的家属提出有关于医疗事故的争议;2、患者的家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首先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赔偿,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