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存在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的行为。 3、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行为人实施此行为出于故意。
非法组织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条件有: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存在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的行为。 3、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行为人实施此行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知,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经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