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有权处分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关于优先受偿抵押权认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房屋抵押期间届满的;抵押房屋灭失的;房屋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使其消灭的;房屋抵押权因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消灭的;房屋抵押权被认定无效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中所称物,包括我们所说的房屋这类不动产。因此可知,房屋抵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船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是: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的名字或名称变更的,债务履行的期限发生变更的,但保安的数额发生变更的,抵押权的顺序发生变更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发生变更的情形。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手续流程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携带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以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发放他项权证。
不能设定土地抵押权的情况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地上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单独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四)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 (1)房屋抵押期间届满。 (2)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 (3)抵押房屋发生灭失。 (4)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5)房屋抵押权因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
担保公司能作抵押权人。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就是抵押权人,享有一定情形下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