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所有的,不得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共同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的原则: 1.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如下原则:男女平等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来妥善分割。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
夫妻一方出轨,仍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出轨并不意味着会少分财产。如果以对方婚内出轨为由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对方并不同意的,法院不会做出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判决。但是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若双方自愿签订其中一方净身出户的协议,且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有权分财产。出轨一般不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按照男女平等、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可。如果双方之间达成约定,即一方当事人在出轨后愿意净身出户的,那么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达成的约定分割财产。
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竞买的,应当给予许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当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如下: 1、无过错原则; 2、自愿原则。一般离婚财房产分割都是协商处理; 3、男女平等原则; 4、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5、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男女双方根据平等原则适用于共同财产的划分。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在照顾孩子时是为了满足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减轻家长利益分化带来的经济困难和心理负担。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认为这些
1、夫妻双方依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