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6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
交通事故的赔偿由侵权人赔偿,赔偿项目有: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其他的费用也是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的人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交通事故鉴定为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调解当事人不是必须参加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而且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前往调解。此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直接诉讼,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交通事故调解当事人不是必须要去,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需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流程如下: 1、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向交通警察报警,妥善保护好现场,保存证据,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造成人员伤亡的,立即拨打抢救电话,并在抢救伤员。 2、交通警察会立即赶赴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之后,配合交警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的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与案件有关材料、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儿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是必须,需视情况而定。如果用户是当事人应当到庭,如果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在当事人不到庭,也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不能按照判决数额支付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