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行纪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不是代理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代理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签订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典对房产合同的有效要件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产合同的有效要件有以下四点:第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要真实;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的利益;第四、具备法律、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行纪人是指行纪合同的受托人。行纪人高于约定价格出售或者低于约定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归谁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依法成立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买卖双方应当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改革试点地区也可以不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
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行纪人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报酬,委托人不履行的,行纪人可以保留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保留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
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
行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负担本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妥善保管占用的委托物的义务等。
行纪合同不属于代理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