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民间借贷中担保的有效期是由担保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民间借贷的担保时效: 1、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有约定的按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时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当天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或者是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债权人不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担保人的担保时效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时效的,一般保证的时效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时效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民间借贷担保方有效期没有约定的,其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
民法典中规定的民间借贷担保方的有效期应当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的,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没有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那天起六个月。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去要求保证人,从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那天起,六个月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对于约定不明
借贷担保人的有效期双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
担保人的担保时效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时效的,一般保证的时效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时效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当事人的民间借贷中的担保期限为: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为约定的担保期限,但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