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如果有以下情况,则监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按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下列三方面认定: 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 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负责,并且需要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单位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
产品质量问题,就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所导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施工方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或不合约定的建筑材料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发包方承担。
一个工程往往是有很多部门之间联合建成的,所以要保证施工的质量,由此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应该由建筑施工企业来承担,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能偷工减料。另一方面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
项目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归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认定为产品缺陷若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则应当由生产者赔偿。若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由销售者赔偿。但是为了被侵权人维权的方便,被侵权人是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的。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部位,要停止施工,然后上报有关部门。 2、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现场,设计等。 3、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问题的分析,判断问题出现的原因。 4、根据问题的原因,制定事故处理方案等。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方法的内容: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2、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突出对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民生工程的监管。 4、突出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