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特别自首是指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特别自首是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自首,这也是他们的特殊之处。中国的特别自首制度是由刑法典分则自行建立和
自首的规定,具体如下: 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自首有两个要素,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投案是自首的基本条件,但投案后不如实供述的,不构
犯法的人主动去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打电话自首算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的到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错误的认识其已经丧失了“改过自新”的自首机会。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有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犯罪分子特别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和犯
准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非同种犯罪的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特别自首的含义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并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可以作为自首处理。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
猥亵少女定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是: 1、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首是指犯罪之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投案人所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即必须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标准。违反道德的行为或自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构成自首。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而非他人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