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不一定大于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只需要等于注册资本,在各股东认足出资额后,公司就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但如果实际出资小于注册资本的,少缴的股东需要补足差额,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一般来说公司注册资本大于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注册资本是股东承诺交纳的出资额,而实际出资是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由于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投资者为了保证自己手中保持一定现金流,一般不会全部出资,而是选择分期出资,所以一般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未实际出资享有股东资格。法律并未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而丧失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
一、拟设立的公司相关信息:1、公司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4、注册资本;5、经营范围等,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三、盈亏分配: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1)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在一般情形下享有股权。如果有出资证明书,也能证明该股东享有股权。一般情况下,谁出资认购股权,谁就享有股权,合理合法。但股权的确认,是不能机械地运用上述规定进行认定的。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需要签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变更为股东需征得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然后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并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股东出资的情况直接关系到股东的资格以及享有的权利,包括后续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如果是用货币出资的,要及时足额将货币存入公司开设的账户;如果是以非货币(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享有股东资格。法律没有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丧失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指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股东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
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
公司股东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出资人的确认方式: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未与他人订立代持股协议的,是实际出资人。若公司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是代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的,则是名义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