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
新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保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履行的义务是: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该法第69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如果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有: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可以进行变更。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取保的保证金的规定为:保证金的起点数额是一千元;以及保证金是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
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协助逃匿应承担的责任为罚款,如果已经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协助逃匿,应承担的责任通常是罚款,如果已经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