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不能简单地说是否可以兼得,只能说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冲突。 如果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但同时也属于工伤的,受伤者可以要求对方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如果构
侵权人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能兼得,法律并无禁止。侵权行为人是本单位员工还是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工伤劳动者可否获得工伤赔偿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决定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
民事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劳动者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兼得,两种救济赔偿内容存在重合。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只有侵权主体为第三人时,方可同时主张。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不一定可以兼得,只能说并不冲突。如因交通事故受伤,但也属于工伤,受伤者可要求对方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构成残疾的,还可以根据具体的残疾等级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不可以兼得,但可以互相补充。若侵权人对受害人已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死亡赔偿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侵权人已赔偿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如果仍然无法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的,可以申请工伤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能一块得到。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在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依法享有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兼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规定关于工伤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
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法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主张了民事赔偿后依然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两者是不冲突的。
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法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主张了民事赔偿后依然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两者是不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