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股票风险由购买股票的投资者自行承担。购买股票属于投资行为,投资行为那就存在收益和亏损,因此无论是收益和亏损,最终的承受人都是投资者,这属于投资者的自愿行为。
第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第二,当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若标的物由卖方运输
合同提存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就其承担的债务进行提存后,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有关部门在提存时存在过失的,由该提存机关承担提存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坏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如果出卖人已经交付货物的,或者已经交给承运人的,则损坏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车辆买卖过户登记,并非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因此,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
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一般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负担规则,就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需要承运的,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按规定或者约定地点交付货物的,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应自交付时起转移,而不论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 2、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