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抵押权的特征如下: 1、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被通知,并且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有权利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人有权请求
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有权利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请求恢复价值或提前清偿债务。
船舶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
可以。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船舶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抵押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等。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船舶抵押权设立程序: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船舶抵押权合同。然后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携带相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依法不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
船舶抵押权的生效时间应当是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后,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需要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
要办理船舶的抵押登记,如果船舶在20总吨以上,则需要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等要求提交的材料。
船舶办理抵押登记如下:如果船舶在20总吨以上,则需要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等要求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