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6
不能。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状态终止,故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应终止。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拒绝清偿债务的,不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
代位权的行使,原因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也未主动履行债务,双方均有过错,尤其债务人往往有逃避债务履行的故意。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
债务人死亡影响诉讼时效。如果债务人死亡,应当及时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如果无法确定债务人的继承人,可以中止诉讼时效的计算,但仍然应该在确定继承人之后的六个月之内进行起诉。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代位继承不受辈分影响。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影响如下: 1、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2、债权人有权直接从债务人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是基于法院确认其代位权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享有上诉权。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理由是:第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务人,对法院的实
辈分一般是不会影响代位继承的。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代位权的。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继承是有辈分规定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果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人死只要有遗产,债权债务就不会消灭,不管是存款、股票、债权、房产、山林、家畜等都属于遗产,可以用遗产清偿其所欠债务,也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债务的债权优先于遗产的继承权。但是如果债务人什么遗产也没有留下,那么债权债务也就消灭了,不可以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不会归于消灭。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先用遗产清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缴纳税款或者清偿债务都应当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超过了其
辈分的影响范围一般不包括代位继承。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因此,代位继承不受辈分影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