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有: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
检察院监督立案程序如下: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检察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
1、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
1、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以下三点,分别是: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限制; 3
检察院抗诉失败,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般情况下,如果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是继续申诉,也可以申请抗诉。申请抗诉可向省检察院提出,省检是向高院抗诉,检察院定不抗诉的案件,在进行申诉。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还能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当事人只是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仍然可以进行申诉。如果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的,那么可以是继续申诉也可以申请抗诉。申请抗诉的,那么可以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省检一般是向高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