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0
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的方式: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分居国内外的,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涉外婚姻管辖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婚姻缔结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
对涉外婚姻的管辖规定: 1、在国内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定居国法院不受理的,可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我国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没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的确定:被告在国内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的管辖规定具体如下:如果当事人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地的确定: 1、被告在国内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在国内无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