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批捕后公安机关能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捕后一般会在两个月将案件移交至法院的。 当司法机关在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后,首先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侦查完毕会移交至检察院决定是否对其提出诉讼,当检察院受理了案件后也是会在两个月内重新进行并完成侦查。
累犯不一定会被批捕,但是由于累犯的社会危险性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批捕的可能性会更大。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累犯并非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法定情形,当然,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逮捕的工作中,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
回复期限一般为六十天,情况复杂的可以至多延长三十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回复期限为行政复议机关自申请之日起至六十天,情况复杂的,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检察院批捕有时间限制。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批捕的,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如果不予批捕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累犯并非必须批捕,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基于累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对不予批捕会更为谨慎。根据《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六十六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
检察院批捕后不一定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不是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公安机关批捕一般不会通知本人。公安机关不是批捕的机关,而是逮捕的执行机关,批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但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会出示逮捕证给被逮捕人。
公安机关在处理经济案件批捕之后是不会直接去搜家的,还是需要结合其他部门的合作。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般拘留三天之内就需要报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七天内报检察院批捕; 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后最长在三十天之内需要报请检察院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