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5
根据抵押物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也会不一样。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土地抵押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
土地使用证丢失到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局)登记挂失,然后拿着给的材料去登报,再拿着报纸回土地局就可以补办土地证了。要注意: 1、土地权最新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对于土地证进行报失,并在土地登记机关规范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遗失。 2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因为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因为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由国土资源局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办理时,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土地其他权利的登记申请书;还需要带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如果借款人不是抵押人,还需要提供抵押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担保协议书,以及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当事人需要将土地抵押的,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
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去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则应当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因为办理不同的不动产需要去不同的部门办理。
抵押需在以下部门办理: 1、无地上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以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工厂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3、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