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3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反该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担保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的,经理能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行。也就是经理不能私自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
公司可以为股东担保。公司是可以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公司提供担保就意味着会有债务的纠纷,在处理时候就一定要慎得所有股东们的同意才可以实施。 公司的注销流程如下: 1、登报; 2、注销社保; 3、
一人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人公司由股东一人完成出资,其享有对公司的全部投资权。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属于其经营风险的范畴,该风险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而言具有一定的自担性,因此不属于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有效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
一人公司能为其股东进行担保。但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且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表决时应当回避。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担保。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事实上,公司章程对担保形式有限制。公司是私法上为达到约定的特定目的(利润)而通过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有效。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法律只是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无效。《公司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法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担保无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
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有以下要求: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的责任追究制度; 3、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提交
公司经董事会同意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行为经过董事会同意,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