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中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举:“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如下: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一般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肇事逃逸罪逮捕的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的执行机关一般是处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法律对逮捕的规定如下,对刑事案件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累犯又犯罪的满足了应当逮捕条件会被逮捕。逮捕必须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犯罪嫌疑
批准逮捕的时间限制为7日。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经过检察院批准就应当逮捕,检察院批准时间是七天。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批捕之后可以更改罪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司法机关对变更罪名予以肯定的同时没有设定程序规则。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当地人民检察院在
可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批准逮捕变更的情形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