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构成贪污罪。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原本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挪用后还携带公款潜逃,表明其主观上不止有挪用的目的,并且转化成占有目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案件的解释,该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该罪
认定挪用公款罪可以依据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的公
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认定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潜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了贪污罪。首先这两个罪都是身份犯,犯罪主体均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在触犯挪用公款罪时,主观上有规范的意思,只是暂时挪用,日后归还;但贪污罪强调的是非法占有,及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归
挪用公款后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可以推断出其具有非法占有共有财产的目的,自然就会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
挪用公款后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可以推断出其具有非法占有共有财产的目的,自然就会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
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公款。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携带公款潜伏和逃跑的行为。从“携带”与“潜逃”的关系、“公款”的范围、正确理解“携带”的内涵这三个方面认定。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
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公款。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
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公款。 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 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
这里的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公款私存,案发后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逃跑;还有的为了潜逃和携带方便,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将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