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 1、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2、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当事人自合同订立后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客观条件:(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条件:(1)如果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是债权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别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为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是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诉讼上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