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的相关条件规定如下: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认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法:如果当事人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是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举证的方式是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若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举证过程中需提交可以证明自己的复议决定合法的相关证据以及支持复议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需提交的证据大体相同。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
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应对行政诉讼。一是复议机关要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是复议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复议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因此,复议机构的设置也分两种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
复议行政赔偿的被告的确定: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案件的赔偿机关是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要赔偿。
申请的目标机关是行政机关即为行政复议,是人民法院即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为;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就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机关对错误行政处罚的修复可以《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