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办理股权质押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信息,主债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设立登记。因为质押不影响股权的所有权,但是出质人也不得转让股权。但是抵押权可以设立很多个。
股权质押合同期限一般与债权债务期限一致。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股权质押后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质权人也不得转质,否则都需要承担责任。质权登记才设立。
股权质押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当事人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应当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股权进行质押后不得还在那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权利质押时需要签订质押合同,而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时,是可以约定质押期限的。法律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
抵押权期限不得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己拥有或有权处分的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限制条件有: 1、有
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及利息; (2)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 (4)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应当由当事人达成约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股权质押是有担保期限的,股权质押登记时间一般与主合同登记时间相同,也可以不同,由双方协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才可以质押,质权经过登记才能设立。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 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 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