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于犯罪。未披露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对象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的客观方面是利用未披露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 3、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表现为:券交易成交额累计高于五十万元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高于三十万元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高于十五万的;以及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条件中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以下条件构成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主观表现为故意; 2、主体是知道内幕信息的特定主体; 3、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
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1、客体要件,冒名顶替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替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
任何有效的承诺,其构成要件都必须要有以下几点: 1、要约人,首先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承诺和要约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是要由被要约人作出,除了被要约人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即使是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要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五点: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