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一、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起人为设立公
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未设立的责任。此时所有发起人应当对所欠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经历公司从未设立到已设立过程并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的人可以认定为发起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且依法登记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包括: 1、股东姓名或者住所; 2、股东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此外,记录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各股东出资额及其股单号数; (2)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3)缴纳股款的年、月、日。股东如果是政府机构或者法人,除应记明它们的名称、居所等事项外,还应记明其代表的姓名,以便明确其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
股东在以下这些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度法律规定有: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股东抽逃出资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成抽逃出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3、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未能实际出资应承担责任如下: 1、对公司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2、对足额出资股东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应该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