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4
行政处罚决定若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结束的时间是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若是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服行政处罚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该处罚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起诉。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则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起诉。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果应受行政处罚,但在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追究;但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果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
行政处罚两年后不追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是两年,即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没有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只是没有找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尚不确凿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追究。
行政处罚拘留书不发的,一般仍应在拘留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拘留所应按照该期限及时收拘被拘留人,而被拘留人则可以依法催告行政机关及时向其送达拘留的处罚决定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依情况分析: 一、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有处罚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二、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为两年。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但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行政机关不能给予其行政处罚;如果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处罚的时效延长至五年。
立案后一般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一般应在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 1、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处罚失效的时间是二年,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若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