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物权的客体:法律上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如机动车、电视机等。物指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也包
物权客体,这是一个法学概念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与之相对应的是物权主体。物权的客体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
(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
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
是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1.1实行)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1、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不具备对他
抵押不是只能动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
是的。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含义不同。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可以。用益权是用益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用益物权人有权设立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