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涉外合同的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合同在我国履行,或者标的物在我国、对方的代表机构设在我国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国的地域上的
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以上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在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的确定:被告在国内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我国法院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为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涉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方式具体如下: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有: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
最高人民法院 (2002)5号法释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高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几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