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78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和制度尚不完善,个体信用度水平高低不一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加强型手段,对进一步强化债务人和关联人的责任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着很好的作用。
监护人的范围有下列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对于民法总则中备受关注的法律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3条中没有再出现最高法院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中出现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二分法。在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第153条
民法总则18条的内容在新的《民法典》中也是第18条,具体内容解释为:十八周岁以上的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
民法准则监护人分为以下类型: 1、遗嘱中指定死亡父母的,称为指定监护人; 2、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按一定顺序充任的,称为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的,称为选定监护人; 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
目前民法总则已经失效,关于监护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监护的种类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与约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 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最新《民法典》规定的监护种类主要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与约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中的监护监督制度实际上就对通过外界对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的监督,以加强监护的有效进行。《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等。
我们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就是一部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而民法总则作为统辖整个民法典、确认民法基本规则体系的法律,其应当以设立确认与保障私权的基本规则为己任。 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私权进行保护: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