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可以直接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要根据民商事活动的性质,看是否能够直接套用目前已有利息损失计算的规定: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
债务成员履行如何处理利息问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情况计算,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律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r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
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存在以下问题: 1、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问题;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标准问题; 3、双方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方式存在争议时,执行方式标准问题; 4
债务延期履行的利息: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在延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执行延迟履行利息的问题包括: 1、计算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标准; 三、当双方对延迟履行利息的执行方式存在争议时,执行方式的标准; 4、延期履行利息设
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注:下文主要引用给付金钱义务民事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表述)有: 1、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由于有些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