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嫌疑人被判处死缓的,能减刑,对死缓限制了减刑的情况下死缓不能减刑。例如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选用的可能性,也就
死缓是容易减刑的, 不过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死缓减刑后是无期,如果在无期徒刑期间认真改造,积极表现当然不能有再犯行为也可以改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再减刑需要服刑两年后有特大立功表现,比如说出重大秘密等等。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至二十五年二年期满后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在死刑缓期二年内,有故意犯罪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立即执行死刑
被判刑一年半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不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由考察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请法院申请减刑。但缓刑并不严格约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执行过程中,缓刑很少有减刑的。
对于判死缓的杀人犯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判过缓刑如果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的,还是可以再判处缓刑的,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缓刑适用的次数限制。即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死刑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适当减刑: 1、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罪犯; 2、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的犯罪活动的行为,经调查后发现属实,可以适当减刑; 3、服刑期内有重大立功者、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科技革新的人
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期满的,减为无期徒刑,不会再被处以死刑。但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死刑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适当减刑: 1、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罪犯; 2、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的犯罪活动的行为,经调查后发现属实,可以适当减刑; 3、服刑期内有重大立功者、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科技革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