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8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法院可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采用调解方式动员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赔偿协议,调解要求必须依法进行。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如下: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
适用行政诉讼新法旧法的规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调解程序的方式是,只有行政赔偿和补偿及法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适用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并没有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是被告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解除行为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答复、拒绝答复的行政行为等。
行政诉讼可适用于下列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而起诉的;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而起诉的;或者不服行政许可决定而起诉的等。
行政合同案件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可以适用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