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以民事诉讼为例,如果该企业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是独立法人,法人代表在诉讼中只是代表人,作为股东其只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出现解开公司面纱的情形,也即出现了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等,则对应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承诺履行一定义务,该义务应该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该个人承担。 所以,企业的贷款由企业来偿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是不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前提是企业没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而且法人
1、检查公司财务的责任; 2、监督和纠正董监高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3、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职责; 4、提案、质询和建议的职责;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
公司没有监护人,只有监事,监事的职责是对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股东和职工可以担任监事。董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分公司的负责人一般不需要对方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存在过错的,则按照其过错的情况对公司的债务等问题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 (五)追加出资义务。 (六)在公司存续
企业贷款不会追求经办人责任,除非在经办过程中出现明显有损贷款人和借款人利益的情况时才会提升到法律程序。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企业去银行做一份新经办人员印鉴的留取就可以了,不用担心别的法律责任。如果在经办过程中,利用伪造文件等进行贷款申请,会追究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刑法》规定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第一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如果一个单位做假账,首先被抓肯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于财务账簿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责任,不得被任何人指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各类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会计工作相关岗位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对财产进行一次清查,完善保管、领用、维修、赔偿、报废、挂失、人员交接等制度
注册公司财务负责人承担的责任: 1、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2、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