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1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
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中的一类,一般认定为鉴定意见类证据。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
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非常多的,而证据要经法院调查证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直接左右的作用,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刑事案件中以下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提示、暗示指认嫌疑的; 2、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3、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
辨认笔录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独立种类,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而如果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辨认笔录的证明力较强。而证据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证据对于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
公安笔录有很多种,其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讯问笔录是直接证据,询问笔录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也可能不是证据。询问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笔录能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类的证据。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
询问笔录符合一定条件的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注意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应该具有合法性。但单单独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
符合一定条件的录音证据是合法有效,录音笔是可以作证据使用的。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所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派出所笔录通常是能作为外遇的证据之一的。只要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之后就能够依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派出所的笔录是合法取得的证据,如果其中包含了一方当事人具有外遇的情形的,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将其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