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3
《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以下列标准立案的: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重量高于五百公斤或价值高于五千元的;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等。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该追诉标准的规定为: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在禁渔期内使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拘留具体规定: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怎么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这里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
如果行为人违反我国水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止捕鱼的区域、期间内捕鱼,或者使用违禁工具、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缴纳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是提供相应的保证人之后,司法机关对其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针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禁渔的区域、禁渔的期间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同时涉嫌下面几个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第一,如果行为人是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总量达到五百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