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胁迫婚姻并不是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之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我国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有效的实质条件为: (1)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 (2)双方完全自愿缔结婚姻;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不属于法律禁止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不会必然导致婚姻无效。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可成立。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二者发生的情形不同:无效婚姻是因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存在构成重婚的情形、女方未达20周岁或男方未达22周岁、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由法律
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事由不同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
二者的联系如下: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对于导致婚姻无效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 不需承担夫妻义务: 1、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不发生姻亲关系。
重婚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重婚就属于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欺骗行为只要不是故意将未满法定婚龄说成是已满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将已婚说成是未婚的,或者故意隐瞒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就属于有效婚姻。 如果欺骗行为是隐瞒自己存在重大疾病的,被骗一方可以撤销婚姻,此时属于可撤销婚
无效婚姻不用离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婚姻无效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是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