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8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
监视居住刑诉法中的规定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服刑中的犯罪分子适用的监外执行的新规定如下: 1、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监外执行新规定: 1、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 (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死缓限制减刑规定如下: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事诉讼法申诉的规定有: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其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
法律对于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主要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因此只有上述三种情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在我国由公安机关对指定监视居住合法性进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