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关于收养的规定如下: 1、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指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另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有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
监护人一共有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分别是指定监护,法定监护、选定监护。法定监护是在民法总则规定的范围之内按照一定的顺序担任当事人的监护人,如果是指定监护的话,这多半发生在当事人的父母在遗嘱当中指定相应的监护人,选定监护是由人民法院在近亲属当中
民法总则新规监护制度的理解: 一、监护制度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 三、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国家机关以法人身份出现,与对方自然人或法人一样是平等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监护人分为3种类型: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