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3
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
合并审理,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贯彻“两便”原则,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讼累,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问题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保证法院
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2、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以一起起诉。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和刑事案件一起审判,而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而如果是国家的财产或者集体财产遭到损失的,检察院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 如必要共同诉讼之合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原诉之合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不服
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2、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
民事诉讼二审的审理对象是全面审查,既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包括对一审判决。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适用合并审理的具体情形如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并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如:必要共同诉讼之合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原诉之合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一审简易程序的审限是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二审程序的审限则一般是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一审程序应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庭前证据交换、准备审理和开庭几个步骤。民事诉讼法庭成员应包括:审判长一人、陪审员两人;原告和其代理人、被告和其代理人及辩护律师若干人;证人若干、法警两人、书记员两到三人。一审和二审程序之后还应
二审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1)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一般是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针对于裁定的上诉期限是三十天,不能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