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8
以下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规定的可抵押财产一般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物品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
下列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2、集体福利设施; 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4、不能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 5、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以下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
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有: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品; (二)运输工具; (三)海域使用权; (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 (五)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能做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进行抵押的财产。
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一)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所有权;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 (六)所有权、使用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