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法律常识

破产清算账户注意事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3.25

专题首页 法律短视频 律师说法 专业问答
行动指南
公司清算可按清算程序不同分为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现就公司清算流程与注意事项具体阐述如下: 一、非破产清算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破产清算流程如下图所示: (一)公司解散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成立清算组: 1.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及债权人申报债权问题: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方案的制定及报送问题: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具体清算问题 1.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等费用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费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清算报告的制定及公司的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破产清算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如下图: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人: 1.债务人 2.债权人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四)管理人: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的确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六)重整 1.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期间。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经营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②债权分类; ③债权调整方案; ④债权受偿方案; 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4.重整计划的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5.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2)重组计划的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七)和解 1.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八)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九)变价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十)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流程和时间 公司在清算的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流程和时效提交材料等。流程如上图,此处不再赘述。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时效问题列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律师普法
  • 破产清算注意问题有哪些
    破产清算注意问题有哪些

    破产清算应注意如下问题: 1、破产清算组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 2、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力度。 3、健全债权人会议的组织机构。

    2020.02.01 148
  • 长期股权投资破产清算要注意哪些事项?
    长期股权投资破产清算要注意哪些事项?

    长期股权投资破产清算应该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自法院发布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当日起,交易所对进入破产程序; 2、公司应在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当日,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 3、法院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

    2020.06.03 115
  • 公司清算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公司清算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公司清算应注意的问题有: 1、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公司财产的侵占和破坏问题;公司税务相关的物品文件的处理问题;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相关问题。 2、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2020.06.09 313
专业问答
  • 破产清算临时账户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开立清算清算临时账户注意事项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结构。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

    2022-03-25 15,340
  • 公司法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吗?注意事项??注意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该法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注意的是,在导致破产的第一种

    2022-05-06 15,340
  • 开展破产清算评估工作中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如下: 1、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2、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查及账册审计,全面核查此期间经济业务变动事项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

    2023-03-03 15,340
  • 公司破产破产清算时担保债务顺序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

    2022-04-28 15,340
法律短视频
  • 资产收购有哪些注意事项 01:02
    资产收购有哪些注意事项

    资产收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两点: 1、关于资产收购方的要求,主要表现有:资产收购时要有明确、合理的商业目的;其次资产收购不可以以减少、免除或者是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最后公司或企业在收购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之后,必须要在收购后的

    2,090 2022.04.15
  • 购买商标注意事项有哪些 01:04
    购买商标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商标转让一定要让国家商标局核准之后才给予法律保护,否则当作无效转让。第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同一种商品相类似的商标或者相似的商品一同转让。第三,如果商标转让人同意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要通过他人许可才可以转让给第三方

    2,136 2022.04.15
  • 写起诉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01:10
    写起诉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起诉书也就是起诉状,在民事案件中,标题一般是“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写成:1、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原告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方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3,600 2022.04.15
公司法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破产清算账户注意事项有哪些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