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2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条件是: 1、通过协议,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完全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的义务; 2、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由于债务转让协议的建立,债务受让人不能
债权:是指权利主体在债务关系中,所享有的部分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主体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债务:是指在债务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某种行为,甚至是为某种行为所承担的义务。因此,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债权债务的司法关系。债权债务都是不能单独存在的
债务人的权利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 (一)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二)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
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条件是:债权人明确地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债务人的权利是: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债权根据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公司法债权债务人的意义是公司法债权债务通常是指合同或者契约的规定,债权人是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是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债权人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信托中债权债务人: 1、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人有权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 2、债务人通常是指根据法律、合同、合同的规定,在借款关系中有偿还债权人义务的人。当事人互负债务,未先后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