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
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规定如下: 1、处理劳动争议的起始时间是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2、处理劳动争议审理期限一般四十五日或六十日,其中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的时间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 一是审理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因此审理期限的45日或者是60日并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的时间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及时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是: 1.协商解决;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进行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1.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 2.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
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共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残疾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