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4
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已查明的部分事实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是一般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事务仲裁的所有争议作出的最终判决; 3、缺席裁决,缺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机构仲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撤销裁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裁决书的效力划分,可将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 2、终局的仲裁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必须提供确切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法。同时,执行人员发现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项,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的执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
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同时原告在起诉的时候不能确定明准的被告;再者就是本院没有管辖此案件的管辖权;这些不会进行受理的。
是由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共同裁定的。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商标异议的裁定结果有准予注册和不准予注册两种。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
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