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中应当进行回避的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等。
刑事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院长担任审判人员的,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是不存在申请回避这个问题的。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回避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必要的辅助司法人员,比如鉴定、翻译之类的。
回避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以保证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获得公正的审判。对于经济仲裁中,仲裁员也需要进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2、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
适用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人有: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事项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过程中回避的提出程序是: 刑事司法人员在立案及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刑事诉讼过程中回避的提出程序是:刑事司法人员在立案及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