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主体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
1、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后者本质上仍属于通常的诉讼程序。 2、目的功能不同。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后者旨在通过一个新诉改变或撤销前诉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3:主体范围不同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制度性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对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的一部分进行的补充审理(基于该制度当事人是诉讼第三人提出)。只有第三人能够提出足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方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人有
第三人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死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销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的诉,而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新的事实提起的新诉,可以上诉,而案外人申请再审,既可能是一审再审,可以上诉,也可能是对二审案件进行的再审,就不能上诉了; 三、第三人撤销之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